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同情况处理方法
研发费的加计扣除事项处理,纳税人在运用政策做账报税处理时时,易发生几个误区在此提示。4个注意事项需谨记:
一、财政资金收入
为支持高新企业和研发项目投入和开发,企业经常取得财政性资金补助,企业如将该项资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不征税收入而调减处理的,其对应研发费用、设备、无形资产等,就不再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仅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资产如何计算研发费中可加计扣除金额。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加速折旧资产,当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中加速折旧金额有差异时,在加计扣除时应以会计实际处理金额为依据。
三、预缴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至今依然困扰很多人。这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中的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及填报说明中,均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列示和说明。但在该文件之后又下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 其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中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其中就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在“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一栏中明确了“汇缴享受”,因此,在季度预缴时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四、人员工资费用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这些研发人员即有本企业也有外聘。来自本企业员工可加计扣除费用,应按照公告附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设置要求进行归集,这时需要注意的是,人员数量及金额要与实际发生额相符。而对外聘人员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发票金额作为劳务费用进行归集。
对于人员费用加计扣除,是指直接参与项目且有具体工作量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间接及后勤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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